“惊天动地及图”商标争议案评析——《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案情]
申请人:EST软件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5766142号"惊天动地及图"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1.申请人系韩国游戏软件开发公司."Cable online"为其开发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系对应中文名称.该网络游戏自2004年11月问世以来,即以独特魅力和表现形式打动了亿万玩家.申请人将"Cable online"作为商标在第9类"可下载的在线计算机游戏的游戏程序"等相关商品及第41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的在线游戏服务"等相关服务上进行申请与使用,2006年11月在韩国取得注册.申请人还在泰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及地区提出注册申请."惊天动地(Cable online)"作为申请人开发的游戏软件名称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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