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从一起行政复议案谈和解的适用

引用
一、案情 2009年9月1日,消费者向江西省抚州市L县工商局投诉,称购买使用该县个体加油站业主王某供应的93号无铅汽油后,车辆出故障.经抽样检测,王某经销的涉案汽油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 L县工商局调查后认定:2009年8月28日,G县S公司以6300元/吨的价格,运送了8.6吨93号无铅汽油给L县另一加油站业主吴某.当天下午,吴某将其中5吨93号无铅汽油,以同样的价格运至王某加油站,灌入王某油库内,王某付给吴某汽油款31500元.次日始,王某以6.08元/升的价格(折算为8268元/吨),对外销售该批汽油,至案发时,共售出2吨,销售金额16538元.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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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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