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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原企业商标的归属

引用
案情: 2003年6月,甲市A县自然人赵某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矿泉水生产销蓦。2004年5月,赵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向国家商示局申请注册“花岩溪”商标,商标局于2006年11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矿泉水,之后该企业一直将该商标在其生产销售的矿泉水产品上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标的、注销、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局、经营范围

F279.245(企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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