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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引用
@@ 当事人:盛××;字号名称:仙桃市××副食商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仙桃市副食批发市场××号;经营范围及方式:副食、瓶装酒销售;注册号:××××;身份证号码:××××.根据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投诉(以下简称投诉人),本局于2008年8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商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由本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办理.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商品特有名称、经营范围、副食、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组成形式、有限公司、销售、投诉、批发市场、立案调查、经营场所、公平交易、维他命、瓶装酒、字号、注册、饮料

P94;P28

2010-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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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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