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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引用
@@ 一、案情2005年11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周某单位行贿原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工程科科长张某一案调查终结(受贿人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认定购成受贿罪,判处了刑罚),认定行贿赂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3条规定,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佛山市禅城区、地质勘察、商业、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不起诉决定、司法机关、受贿罪、情节轻微、管理工程、公用事业、单位行贿、当事人、移交、行为、刑法、刑罚、判处、贿赂、犯罪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8-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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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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