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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引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人民共和国、计划单列市、管理规约、工商行政、自治区、直辖市、物权法、经营性、管理局、住宅、业主、法律、法规

F29;V41

2008-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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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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