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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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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的请示》(桂工商报”2007”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租房屋、传销、人员、行为、条例、处罚、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报、请示、广西、答复

D63;TP3

2008-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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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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