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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三)公司法的修改原则

引用
@@ (四)公司法的修改以建立分权、制衡为目标,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无论是学界还是产业界,在谈到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时,首先提出的就是研究完善公司法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世界银行行长吉姆·沃尔芬森在1999年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和作用曾有精辟论述,他认为:对世界经济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像健全的国家治理一样至关重要.从这番话可以看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不仅是法学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立法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我国企业制度中需要研究的问题,也是国际上经济学界、法学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所有者(股东)、经营决策者和监督者之间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的各自独立、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关系,并依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

公司法修改、理论与实践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结构问题、经济学界、公司治理结构、修改和完善、功能和作用、责任明确、银行行长、相互制衡、世界经济、权力机关、企业制度、立法实践、理论问题、决策机关、经营、经理人员、监督机关

F203.9(国民经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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