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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谈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

引用
@@ ”案情”甲公司是一家由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17日,该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交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的登记申请,当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有:1.2004年10月15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决议阐明,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原股东甲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原股东乙,并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修改公司章程.转让前后的全体股东均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了名;2.2004年11月10日的由甲和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3.经新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于法定期限内核准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

材料、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股东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转让协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管理条例、股权、股东同意、公司登记、法定期限、登记机关、自然人、申请书、申请人、公司法、责任

F203.9(国民经济管理)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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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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