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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打气筒、自行车支架是类似商品吗?

引用
@@ 一、案情2003年3月13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局虹桥分局执法人员在企业日常回访过程中,发现”乐清市双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峰公司”)生产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标注了”双峰”标识(由”双峰”文字和两座山峰对峙的图形组合而成).出于职业习惯,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详细了解”双峰”标识有关情况.结果令人意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称申请”双峰”商标注册时遇到了麻烦--温州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告知金华地区已有一家企业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了”双峰”商标,因而对其申请不予代理.

电动自行车、打气筒、自行车支架、执法人员、商标注册、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职业习惯、企业、金华地区、工作人员、标识、浙江省、事务所、工商局、负责人、组合、文字、温州、图形

U48;TS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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