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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的修正:美国的封闭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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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公司最为主要的划分形式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其划分的主要标准为其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程度,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侧重于从形式上对公司进行划分,后者侧重于从法律本质上对公司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不同,公司的基本制度与原则亦会存在区别.本文阐述美国封闭公司存在的制度基础及其法律特征,指出封闭公司的存在是对僵硬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衡平处理与矫正,其制度设计对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的修改具有借鉴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美国、制度设计、制度基础、基本制度、股份、公司形式、公司法律、分类、法律特征、法律本质、大陆法系、标准、转让、矫正、国家、分形、处理、程度

DF4;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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