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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主体的分析与认定--也谈联营、承包、租赁、挂靠

引用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三个关于行政的法律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时,都概括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则为”单位和个人”.这种表述既可以涵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兼顾了<办法>所调整行为的特殊性.因为无照经营行为的”经营个体”或”经营组织”未经依法取得或未取得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或经营主体资格(即市场准入资格,以下通称主体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无照经营作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将这类不合法的个体或组织直接认定为违法主体.因为在法律上,它们没有主体资格,如将其直接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实际间接承认其主体资格.因此,在处理无照经营案件时,应”还原”分析其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和构成,认定并追究开办者或直接责任人等的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联营、承包、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组织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企业法人、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准入资格、行政法规、经营组织、经营行为

D9 ;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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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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