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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引用
@@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相应地,2002年8月3日,国务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订了两个规章,一个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总局<5号令>),一个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6号令>),还新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总局<7号令>).至此,我国的商标法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顺序完成了新一轮修改(下文所称”这次修改”包括这三个层面的修改),商标法制进一步完善.

中国、商标法制、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三个层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实施办法、社会主义、商标注册、商标认定、经济发展、集体商标、国际注册、规章、管理办法、保护规定、修改了

D9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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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1673-5870

11-1242/F

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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