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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期间当事人的权利--关于期间这个”小”话题

引用
@@ ”案例1”某省×市工商局于2001年3月26日制发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另一省Y摩托车有限公司,拟对Y公司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在扣135台摩托车、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同时,<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告知:”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4月2日,×市工商局制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与告知书相同.对此,Y公司先提出复议申请,后改为提起行政诉讼.

人的权利、行政处罚、告知书、摩托车、工商局、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特快专递、口头形式、复议申请、处罚决定、通知书、伪造、国内、罚款、厂址、产品、产地、案例

F24;F0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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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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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2/F

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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