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出租营业执照的定性
@@ ”案情简介”1998年10月28日,XX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与该县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签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化工总厂30套职工住宅楼,合同标的金额为74万元,该合同约定周某(原某二建公司从业人员,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等级证书,1988年来该县)为四建公司委托代理人.1998年11月9日四建公司与周某签定协议.协议约定:一、周某申请加入四建公司,成为该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四建公司同意周某加入;二、周某可以用四建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外承揽工程;三、周某服从四建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四建公司为周某施工提供技术帮助和质量安全管理,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质量事故,其后果责任由周某负责;四、周某按工程造价6%上缴四建公司作为交纳税金和费用;五、施工材料实验费及业务开支等一切费用均由周某支付.1998年11月9日化工总厂与四建公司签定工程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约定:”经化工总厂同意,化工总厂工程款可以直接转施工队(周某)账户;工程款由化工总厂监督使用.在工程施工中如有化工总厂与施工队(周某)发生经济纠纷,四建公司不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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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U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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