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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019.2005.07.095

保险合同附合性的立法规制--基于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的认识

引用
保险合同为典型的附合性合同,其利弊兼而有之.如何在趋其利的同时弃其弊,在立法层面上,法律课以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作为对保险合同附合性弊端的规制,力图以此弥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对话能力上先天的不对等,以求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负担的目的.

保险合同、附合性、立法规制、免责条款、订约说明、义务疑义、利益解释

D9(法律)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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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04/F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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