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07.2019.04.016
平等作为基本权利:香港《基本法》第25条的司法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味着一视同仁,不作差别对待.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差别对待是必不可少且合情合理的.在《基本法》第25条诉讼中,香港法院确定了“两步走检验方法”:第一步是确定比较对象,查明差别待遇是否存在;第二步是审查差别待遇是否有理可据,若证明有理可据,则不认为构成歧视和侵犯平等权.基于不同理由的差别对待有不同的审查基准:基于性别、种族、性取向等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严格审查,即“不超过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而基于其他不涉及个人特质的差别对待的审查基准为宽松审查,即“没有明显缺乏合理依据”.
平等权、香港基本法、有理可据检验方法、比例原则检验方法、严格审查
D9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香港法院外籍法官涉《基本法》案件司法行为研究”17CFX057
2019-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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