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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307.2014.01.021

论我国继承法必留份制度立法之完善

引用
我国继承法出于保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利益,特规定必留份制度对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但作为一项保护特别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强制性规定,其概括笼统的规定方式显得过于简陋且难以适用.只有从该制度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出发,通过对其享有的遗产利益进行清楚明晰的确定,对必留份权利的实现、丧失及恢复过程进行准确的规范,理清必留份与其他遗产继承份的关系,才能以妥当的标准及方式保证必留份权利主体的遗产利益,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实现其在继承领域不可替代的价值.

继承、必留份、完善

D923.5(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继承法修改重点问题研究”CLS2013C57

2014-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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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

1003-4307

62-1002/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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