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07.2013.06.024
论行政主体的社会关切回应义务
行政主体的社会关切回应是我国行政法治中一种新的行政法现象,有着非常特殊的法律地位.其具有改换行政主体执法理念、革新行政主体义务体系、构型行政法治内涵与和谐社会关系的价值.然而,我国目前似乎更多的侧重于其作为行政主体职权的属性,我们认为,应将其看作行政主体的一种法定而积极的义务.使行政主体对社会关切进行积极梳理,慎重解读社会关切焦点,严格社会关切回应的时间节点,切实把握社会关切回应的内容,并对迟滞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社会、关切问题、回应
DF3(行政法)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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