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07.2013.06.013
民事再审程序错位根源认识
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民事再审程序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尽管立法在制度上做出了很大调整,司法中法院的相关机构的设置和相关程序操作规程也给出了相应的回应,但从民事诉讼制度原理的要求出发,我们仍会发现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许多错位安排.究其根源,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因历史原因和思想方法所致,完全背离了民事诉讼制度等基本原理,改变这种错位和扭曲的路径是按照诉的要求设计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审判监督
DF7(诉讼法)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