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07.2013.06.011
论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
在公益诉讼写入新《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众多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一致的看法是公益诉讼的适用需待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的充实.笔者认为解决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这种诉讼的诉讼客体的清晰描述,即诉讼标的的确定.确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有两个路径:一是将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作权利化描述,以此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提供直接的提示;二是为解燃眉之急在既有的实体法范畴内,将公益诉讼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由司法解释划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诉讼实施权边界.
公益诉讼、诉讼标的、社会权利、诉讼担当
DF7(诉讼法)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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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