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07.2011.03.026
公司的税法困境:以双重征税为中心
所得税制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分开,却并未将两种原理相通的所得税制协调好:公司作为应税实体,除了在公司水平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就股东所得的股息或红利,在股东水平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济上的双重征税随之出现.双重征税之于市场,之于经济与企业形态选择,均形成一种内在的压力,甚至扭曲.为此,各国在国内税法中寻求解决的办法,逐渐形成归集抵免制、双率制及免税制与扣除制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国际税法上,以<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模板,形成了"相互调整"与"相互协商"等多种机制,力图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但各国税收主权的考量并未完全解决公司的税法困境.中国应借税收协定之机,尝试作出自己的选择,创设独有的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模型.
公司、双重征税、消除双重征税
D912.2(法学各部门)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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