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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630.2018.01.014

论行政诉讼全过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引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九十三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监督的两种具体方式,即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在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错误时而提起的,是一种事后监督模式;检察建议则是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以及其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所提起的,是一种事中与事后监督的混合模式.这两项监督方式对于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但也可以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即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而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全过程的监督与保障.因此如何构建金过程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就成了一项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行政诉讼、全过程、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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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行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的宪法维度与宪法的民法适用研究”11CFX014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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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30

62-1140/G4

28

201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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