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30.2015.02.018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管辖权确定
网络的普及使知识产权侵权愈加严重,而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天然的差别使传统司法管辖权基础受到冲击,但“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地规则”的理论精髓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在一般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依然享有优先管辖权,而在原告相对被告为弱者,且原告住所地不妨碍取证时,“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被突破。同时,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也应当拥有管辖权。
管辖权、知识产权、网络、原告住所地
D923.4(中国法律)
2015-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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