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30.2014.06.011
国家宏观决策应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国家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国际组织和地区所采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将国家宏观决策作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随着国家宏观(重大)决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应该及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国家宏观决策。
国家宏观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对象
D922.68(中国法律)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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