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630.2014.06.011

国家宏观决策应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引用
国家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国际组织和地区所采用。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将国家宏观决策作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随着国家宏观(重大)决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应该及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国家宏观决策。

国家宏观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评价对象

D922.68(中国法律)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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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8-4630

62-1140/G4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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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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