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630.2002.02.011
论合同无效制度--与旧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比较论述
合同无效制度历来为各国民商立法所重视,因为它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指出我国旧有的合同无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确定的合同无效制度进行深入论述.指出:旧法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制度极不合理,最突出的问题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过于严荷,而无效合同的范围过于宽泛,这直接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对旧有的合同无效制度进行了改革和重构,使合同无效制度趋于完善.笔者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尽量放宽合同的有效条件,尽量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已成为历史潮流,我国合同无效制度也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臻完善.
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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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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