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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5779.2011.05.086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引用
传统民法和现代民法都注重在合同履约阶段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较少注重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失为民法制度的缺憾.大量的司法实践事实表明,合同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缔约上的过失致使缔约相对人信赖利益受损以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如何救济,立法上应创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其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早为法学先哲们所关注,由于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直到近现代才得到树立并为大众所接受,其突破并发展了实证契约法所谓的无契约便无责任的立论,扩大并延伸了合同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责任、当事人权益、信赖利益、缔约过程、相对人、制度作为、现代民法、司法实践、契约法、民法制度、利益受损、合同目的、合同履约、法律依据、传统民法、保护、无责任、事实表、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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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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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学报

1001-5779

36-115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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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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