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的购买力也在不断提高,大众对机动车的需求不断增加,某种程度上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200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规定机动车需要强制缴纳保险,这项法律制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这项法律制度还是存在操作漏洞,导致交通事故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援助.为此,国家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项目,如果遇到肇事逃逸或是肇事车辆未缴纳保险的情况,可以为基金援助受害者支付部分的费用,后期再由基金会向肇事人追缴.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机制,可以有效缓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压力.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但是随着研究分析的深入,基金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有效提升了基金管理质量,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全面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U492.8(交通工程与公路运输技术管理)
2022-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