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722.2011.10.611
浅析非法用工之认定
[案例]于某原系某建筑公司负责人,2000年因公司改制等原因退出该公司,之后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的零活承揽业务,如铺楼房地面砖、排水沟及道路给个、建筑垃圾的清理等,并组织、招收部分民工为其劳动,业务繁忙时民工可达到二三十人.本案第三人温某自于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就跟随其干活,并断断续续地从事各种劳动,而在于某脱离建筑公司后,温某仍在其手下干活.2003年7月份温某在工作期间,因操作电锯不慎右手指被切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于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0000元,后因误工费和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因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温某书面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反映于某非法用工并造成伤害,请求予以处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举报后随即立案调查,依法认定于某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招收温某等人劳动,且温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致七级伤残,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作出决定,责令于某向温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40796元.裁决后于某不服,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认为温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非法用工
F241.3;D922.52;D631.42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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