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722.2011.10.605
试析司法实体性监督机制与仲裁制度的冲突
仲裁制度和解决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愿性,即意思自治、终局性,即一裁终局、民间性、专业性、独立性等显着的特征,其中终局性和独立性尤能体现仲裁制度的基本精神,鉴于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特点,仲裁活动受人民法院的审查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但是,我国仲裁法所建构的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进行全面司法监督的机制,似有不妥.本文拟以现行重新仲裁程序为主视角,通过对国外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的分析,着重研究我国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并就如何平衡司法机制与仲裁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维护司法监督机制下的仲裁独立性问题进行探讨.
重新仲裁、司法审查与监督、一裁终局、宽容态度
D925.7;B824.3;B516.35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2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