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722.2009.11.023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新旧政策之比较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指南规定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在此规定下,使得每年确认投资收益的计算不仅复杂,也不便于初学者学习,一直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难点之一.财会[2009]8号文件,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本文试就新旧政策下的会计处理进行适当比较,并试图评价这一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可能带来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投资收益、累积净利润
F274;F062.1;F832.51
2010-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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