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构是否会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果?——基于社保经办和地方税务征收效果的实证研究
我国社会保险费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并行的征缴制度,而对于哪个机构来征缴更有效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回答了这一问题.我们利用手动搜集的数据构造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2~2011年的足额征缴率和扩面率指标来反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效果,并分析了不同征收主体对征收效果的影响.本文的结论是:征收主体的选择对足额征缴率有显著影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总体要好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且该效应在控制当地社保征缴难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是否省级统筹之后仍然显著;不同征收主体对扩面率的整体作用则没有明显区别.在进一步按照区域分组进行探讨后发现社保机构征收对东、西部地区的足额征缴率以及西部地区的扩面率作用效果更明显.论文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征缴率、扩面率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欠费逃费问题的制度反思和监管研究”编号:10BGL070的阶段研究成果.
2015-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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