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解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


面对日益复杂化和极端化的内部社会冲突,中国选择了不同于法律吸纳和刚性压制的方式,而是通过柔性的调解机制来主动疏导社会矛盾.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置领域中展现出其创新性和有效性.尤其是2006年以来国家推动的大调解模式,通过工会内部的上下联动、法律援助促成和解、劳动仲裁加强庭外调解以及法院鼓励诉前联调等调解机制创新与整合,显著地提升了国家对劳动争议的调解能力.大调解的模式创新与有效运作反映出中国国家面对内部冲突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制度弹性.中国的调解机制也正在成为比较治理研究谱系的一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新类型.
国家能力、社会治理、社会冲突、“大调解”、劳动争议
本文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11JJD840018、广东省普通高校珠江学者支持计划、中山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培育项目资助.
2015-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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