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土地信用合作社实践的思考——以宁夏平罗为例
土地信用合作社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对解决耕地细碎化和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入、提供农村公共品等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初步构建了存贷双方共赢互利的机制.在以贷定存的运作模式下,土地信用合作社成功运行的前提在于引进或者培育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避免重规模、轻效益的扶持政策;土地信用合作社降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本,实现以存促贷,但要注意保障存地农户权益.最后,对于解决存期偏短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土地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在较长期限的存贷地中引入股份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化、土地信用合作社
F3(农业经济)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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