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1033.2008.01.020

企业弥补亏损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及案例题解

引用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的,从发生亏损的次年起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用税后利润弥补.2006年我国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规定的处理规范与企业会计制度有所不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为了对两者处理差异的充分表述,论文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与说明.

弥补亏损、所得税会计

13

F810.6(财政、国家财政)

2008-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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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009-1033

45-125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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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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