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51/j.cnki.gjzw.202103004
从NAFTA到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成因及启示
2020年7月生效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一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偏重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新自由主义"精神,回归对国家规制权能的重视.在适用对象、适用争议、适用程序上作出变化与革新.全球价值链收缩及"慢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在合法性危机以及对东道国规制权力的削弱,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生变化的深层次经济、法律与政治动因.《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与革新将进一步推动"卡尔沃主义"的回归以及加剧国际投资法体制内部的碎片化趋势.中国应积极支持及推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使其发挥正面作用,同时辩证吸收"卡尔沃主义"的合理因素,积极探索诸如前置协商、投诉与帮助以及调解等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多元渠道.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墨加协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全球价值链
F757.14;D815(各国对外贸易)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境外投资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双向投资布局的开放体制——创新与内外战略协同研究"
2021-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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