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8.01.016
编纂民法典时务必注意行政因素
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民法、行政因素、衔接、不动产物权变动、建造建筑物、合同生效要件
D923(中国法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
2018-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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