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5.06.015
新中国宪法史与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作为政治价值的民主与作为制度手段的民主构成理解民主的两个面相,作为制度安排的民主的规范性直接决定着作为政治价值的民主的质量,而作为制度安排的民主的规范性与民族国家宪法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彰显高层次民主的宪法批准过程基于其立国的重大意义具有奠基民族国家民主模式的功能.这为我们从民族国家的制宪历史中探寻其作为制度安排与手段的民主并在比较意义上展开类型化研究提供了可能性.在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大背景下,强调民主模式的规范依赖性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宪法与民主、新中国宪法史、协商民主、民主模式的规范依赖
D921(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爱尔兰两轮公投与中国式民主的类型学意义”10YJA820100;西北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的民主认知调查研究”SKQNGG12016
2016-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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