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4.03.0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构成新探——以Capitol Records,Inc.v.Thomas-Rasset案为线索
传统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将作品或文件等通过一定的无线或有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或唱片,该行为人即构成侵权.但是,美国多年的司法实践尤其是近年著名的Thomas-Rasset案说明对该侵权构成要件仍处在深入探讨中,并未形成最终的统一意见.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传播人的主观过错、商业利益、公共利益、自由表达等方面进行界定.反思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对于目前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侵权构成、版权保护
D913(法学各部门)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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