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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314.2014.02.013

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之比较研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例

引用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启动房屋强制征收的唯一合法理由.为增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应通过事前调查、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相关部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对公共利益的认定进行程序规制.

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程序规制

D922.181(中国法律)

2014-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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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008-9314

11-4079/D

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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