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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314.2014.01.012

分权与合作:社会性规制的一般法律框架重述

引用
新行政法和规制理论主张在社会性规制领域引入综合规制框架,以平衡自由与安全价值.但在中国语境下,行政与司法的“不完全合作”、社会组织的“未完全成熟”以及市场自律机制和诚信文化的薄弱,提醒我们应当注意综合规制的两个前提条件:科学的分权与充分的合作.科学的分权既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也包括行政和司法之间的分工;充分的合作既包括公私间合作,还包括机构间、地方间和国际间合作.若要综合规制真正具有实效性,还必须在社会性规制的组织结构、政策工具、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但这绝不意味着在中国谈综合规制为时过早,恰是成就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推进公共治理转型的契机.

分权、合作、社会性规制、综合规制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4-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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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008-9314

11-4079/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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