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3.06.024
论财产权公益限制的补偿问题——基于美国、德国经验的比较研究
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对私有财产权施加的限制.从美国、德国法制史来看,财产权公益限制早期均不予补偿,但随着财产权保护的加强,现在均在一定条件下给予补偿.财产权公益限制是否应予补偿关键看是否给财产权权利人造成“特别牺牲”,对此必须个案判断,在我国应以法院指导案例逐步明确规则.对于完全剥夺财产权经济价值的公益限制,不论其促进公共利益的理由多么充足,均应予以补偿.
管制征收、公共利益、行政补偿、特别牺牲
D912.1(法学各部门)
2014-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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