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2.04.015
论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兼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
反信息公开行政程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的三元性、信息会开的反向性、权利基础的冲突性、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即时性特征.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相比,反信息公开的正当行政程序在告知、陈述和申辩、期限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反信息公开制度在告知程序、陈述和申辩程序、暂时性权利保护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信息公开、反信息公开、第三人、行政程序
D630.1(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11BFX100;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宪政基本理论与制度研究》2011QY083
2012-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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