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2.03.014
我国条约批准的运作机制——以《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为依据
1982年《宪法》和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条约批准的体制.在条约批准的方式上,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也有国务院的核准.条约在我国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条约的适用受到“与法律有不同规定”和“批准”、“核准”的限制.
条约批准、《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运作机制
D911(法学各部门)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