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1.06.018
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再思考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强制执行方式,然而对居民生活之外可否适用给付拒绝则存在争议.根据行政给付的法理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低效及给付拒绝的滥用以及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参考,体现了将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行政强制法》应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内容,并采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同时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给付拒绝、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断水、断电
DF31(行政法)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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