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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314.2011.01.009

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引用
<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当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面积上的可建筑容积率、空地面积依照规定标准不能满足其居住需要的,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的,其中的一户可以申请新宅基地;一户独有一处宅基地的,具备分户条件的可以由分立后的其中一户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应当经国家批准在本集体内部无偿分配.集体成员购买或者继承本集体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有严格限制.对于农民宅基地的流转仍然应当坚持从严限制的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收回制度,明确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收回

D62(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集体所有权的性质、行使、管理和保护法律制度研究"04AFX005

201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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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008-9314

11-4079/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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