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10.03.019
多阶段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性继承——以一起不予工商登记案为例
我国目前并不承认先行行政许可与后续行政许可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的关系,因此,以先行行政许可违法为由做出的不予登记决定是违法的,但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看则是合理的,因为否定违法性继承将带来程序繁琐、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困难以及不利于多元利益冲突的协调和处理等问题.可行的解决方案有二:一是抛弃"违法性截断说",承认违法性继承,将多阶段行政许可从法律上评价为一个许可,允许复议机关和法院在审查后续许可合法性时一并审查作为其依据的先行许可的合法性;二是从制度上规避违法性的继承,重构我国行政主体制度,推行联合许可或者由后续许可机关统一办理许可的做法.
多阶段行政许可、违法性继承、行政过程论、工商登记
D012(阶级、阶层理论)
2010-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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