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314.2007.04.022
论"行政裁量理由明显不当"标准——走出行政裁量主观性审查的困境
实证调查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设计,在行政诉讼中并未有效地发挥制约行政裁量的作用.为了在不僭越行政权的同时重塑对行政裁量的权威,法院不仅要从主观性审查走向客观性审查,更要从结果的严格适法性控制转移到过程的合理运作监督.确立"行政裁量理由明显不当"标准,以替代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标准,可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正确出路.
滥用职权、显失公正、行政裁量理由明显不当
D912(法学各部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60400012
2007-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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