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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314.2007.03.008

我国物权登记的强行政性特质及其改进——一个法的实证考察视角

引用
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性手段,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由于其直接关涉物权的变动与归属因而具有司法性,而我国的物权登记却具有强行政性特质,这一点与物权登记的原本属性不符,应当对之予以改进.

物权登记、强行政性、改进

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7-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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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1008-9314

11-4079/D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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