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同参与机制的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理性补充
协同参与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彰显人民主权、谋求善治和累积社会资本的内在诉求和重要体现,也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绩效的现实呼唤.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的“服务购买”“交流合作”及“个体供给”三大模式来实现.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基本要求和探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同参与的机制路径,必须建构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引导机制、任务分解机制、信息联通机制、衔接保障机制和能力提升机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协同参与实现科学发展.图1.参考文献15.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协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机制建构
G12;G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全面从严治党下的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制研究”16YJC710013;民政部社会组织理论研究部级项目“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问责机制的建构研究”项目2016MZR001-13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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